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登记办法》(国土资源部第40号令)、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》(国发[2006]38号)和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》(京政发[2007]15号)的规定,为加强土地管理,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大兴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本辖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总登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并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,是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,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办理申请总登记手续。
二、土地总登记申请即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申请书、证明文件的日期自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。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,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,向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(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受理窗口)提出申请,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延期申请的理由和事宜,经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。
三、土地登记范围及土地登记地址:
大兴区行政辖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(包括已发证及未发证)。
土地登记申报地点: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受理窗口(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1号)。
联系电话:69267794、69261033
四、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登记时,应向大兴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(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受理窗口)提交下列证明文件:
1、土地登记申请书;
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;
3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
4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;
5、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;
6、土地登记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
特此通告。
大兴区人民政府
二○○九年四月十六日